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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43:29  浏览:9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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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已废止)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6年12月28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保障各项建设征地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维护建设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合理补偿、妥善安置、严格管理。
第四条 西安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统一征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工作。
市、区、县统一征地机构是在同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具体实施征地工作,接受建设用地单位的委托办理征地事宜,代表同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度假区设立的统一征地机构,具体实施该开发区、度假区范围内的征地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一征地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农业、林业、劳动、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统一征地机构做好征地的宣传、动员工作。
统一征地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条 依法批准建设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拒绝、阻碍。
第七条 统一征地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
违反前款规定签订的征地协议无效。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八条 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用地单位持批准的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向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标准,对申请用地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后,下达用地指标和征地任务。被征土地在市辖区范围内的,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向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统一征地机构下达征地任务;被征土地在市辖县范围内的,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向县
统一征地机构下达征地任务;被征土地跨区(县)的,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向市统一征地机构下达征地任务;
(三)统一征地机构对申请用地的位置、面积、土地利用现状、人均耕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调查,拟订征地方案,并与建设用地单位签订委托征地协议,预收征地费用;
(四)统一征地机构与被征地单位商议订立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载明被征土地的位置、面积、利用现状、补偿项目、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多余劳动力安置方案、付款方式、交付用地时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按法定程序代理建设用地单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五)市、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征地补偿安置等有关文件资料审核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六)征用土地经批准后,由统一征地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对征地费用进行结算,按国家规定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各项税、费,落实多余劳动力安置措施,向建设用地单位移交用地资料,代为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一次或者分期提供土地。被征土地出让、划拨的,还应办理土地使
用权出让、划拨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成片开发土地进行建设的,由统一征地机构依据城镇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征用,依法划拨或者出让。
第十条 统一征地机构应当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被征地单位补偿、安置;按委托征地协议,在建设用地单位交付资金后60日内提供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建设用地单位代缴各项税、费。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征地自立名目收费。
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征地后村(组)人均耕地不足二分的,由土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将被征地单位村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撤销村(组)建制。
撤销村(组)建制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冻结村(组)土地和村民户口,确认土地、房屋及其他设施的面积和权属;
(二)制订撤销村(组)建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公布撤销村(组)建制实施方案;
(四)按户填写转户登记表、就业志愿表;
(五)确定就业、供养、抚幼对象,落实就业人员安置去向,支付人员安置补助、补贴费用,办理有关转户手续;
(六)按规定处置集体财产;
(七)组建城镇居民组织;
(八)为建设用地单位办理用地手续,向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剩余土地;
(九)向市、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移交有关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统一征地机构与被征地单位因征地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可报请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土地征用后,建设用地单位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四条 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单位应当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属于个人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支付给所有权人。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称年产值)计算。征用耕地按年产值四至六倍补偿;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年产值二至三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其相邻耕地标准的50%补偿。
被征用土地年产值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
第十六条 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二亩以上的,为该地年产值的三倍;
(二)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二亩以下的,为该地年产值的五倍;
(三)人均占有耕地五分以上一亩以下的,为该地年产值的七倍;
(四)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上五分以下的,为该地年产值的八倍;
(五)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下的,为该地年产值的十倍。
第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被安置的村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十八条 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不得铲除。确需铲除的,必须经同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支付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当季产值的50%补偿;在生长期的,按当季产值的70%补偿;在成熟期的,按当季产值补偿。
第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是整片林地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被征用土地上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为:幼龄树,按栽种投资的二至五倍补偿;中龄、成熟树木,以出材量按国家规定价格补偿;有收益的经济树木,按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第二十条 农田水利设施中的不动产按重置价补偿;已报废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土地上的坟墓,由统一征地机构以公告形式通知坟主在限期内迁移,并向坟主支付迁葬费;逾期未迁的,按无主坟处理。
第二十二条 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种植的作物、树木和兴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多余劳动力就业和社会劳动保险,不得分给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或者占用。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统一征地机构组织补偿或者安置。违法建筑不予安置补偿。
第二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折价补偿标准,依据符合法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确定。
第二十六条 拆迁房屋,被征地单位有条件划分宅基地的,由被拆迁人自拆自建;无条件划分宅基地的,由统一征地机构组织建设用地单位统拆统建。
由被拆迁人自拆自建的,重新占用土地应缴纳的税、费,依法由建设用地单位一次性支付。
由建设用地单位统拆统建的,可以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产权调换的,按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新房,并按建筑成本造价结算。被拆迁人应支付的安置新房成本造价与原拆除房屋作价补偿,可以分别结算,也可以折算退补。因房屋套型等原因超出应
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建筑成本造价结算。
第二十七条 因征地拆迁安置房屋造成停产、歇业、自行过渡和搬迁的,应当付给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偿、补助费用。

第五章 人员安置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后,对被征地单位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多余劳动力,根据本人自愿和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征地后村(组)人均菜田在三分五厘以下、粮田五分以下的,因耕地减少而多余出来的劳动力均应安置,转为非农业户口。安置多余劳动力的数量,以村(组)为单位按耕地面积与劳动力的比例计算。
被征地单位经批准撤销村(组)建制的,劳动力全部予以安置。
现役义务兵列入转户安置之列。
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劳教人员的转户和安置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就业安置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自谋职业,由被安置人员本人书面申请,与统一征地机构签订协议,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扶助费;
(二)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用于兴办乡镇企业和发展农副业生产;
(三)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缺少场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建设用地单位已征土地中,按应安置就业人员人均六十平方米标准划拨土地,由被征地单位按城市规划建设使用,不再领取相应面积的安置补助费。划拨给被征地单位使用的土地,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用途

(四)建设用地单位有安置能力的,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安置,被安置人员不再领取安置补助费;
(五)建设用地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安置的,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安置单位。
建设用地单位安置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安置的,就业人员的工资标准、养老保险、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被征地单位撤销村(组)建制后,男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可以一次性发给供养生活补助费。
十六周岁以下的人员列为抚幼对象。父母已安置就业的,由父母抚养;父母有一方享受供养生活补助费的,减半发给抚幼生活补贴费;父母双方均享受供养生活补助费或者属于孤儿的,全额发给抚幼生活补贴费。抚幼生活补贴费发至十六周岁,征地时在高级中学就读的学生发至高中毕
业时止。
第三十一条 应发给供养对象和抚幼对象的生活补助、补贴费,由建设用地单位一次性支付给统一征地机构。由统一征地机构一次性支付给供养对象和抚幼对象的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 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中现役义务兵的安置补助费,交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用作退伍后就业安置。
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劳教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交给本人或者交由其委托的人代管。
第三十三条 撤销村(组)建制,人员的安置补助、补贴费用,从被征地单位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公共积累中开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在征地中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其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给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克扣、截留、挪用或者占用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处以违法克扣、截留、挪用、占用款数额30%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统一征地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中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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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7〕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重点工程和《2006年-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确定的我国信息化发展的战略重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一五”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八日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一五”专项规划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七年八月)



前 言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制。随着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以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各级机构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机构在“十五”期间结合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以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开展了一些信息化基础性、起步性的建设工作,对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应急救援工作发挥出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但是,与国内一些行业信息化实际状况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是信息化的基础资源(包括网络设施和数据资源)难以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指出,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机制,推动安全发展”。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是《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重要的内容。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已列入《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重点工程,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也已将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列为“金安”工程,并列入2007年工作要点。因此,“十一五”期间对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以信息化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指挥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总体能力和水平,将会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本规划是依据《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建设目标和内容,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确定的指导方针编制的。本规划在对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指挥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信息化当前面临的形势与挑战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安全生产信息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较长一个时期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以及主要任务。对于规划近期解决的问题,在“十一五”期间重点工程中作了部署。此规划是我国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是“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等各方面开展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依据。


目 录


  一、现状与问题
  (一)安全生产信息化现状分析
  (二)安全生产信息化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三)安全生产信息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规划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网络基础建设
  (二)卫星通讯建设
  (三)数据库建设
  (四)应用系统建设
  (五)标准与规范建设
  (六)应用支撑平台与门户系统建设
  (七)系统支撑平台及安全保障系统
  (八)其他任务
  四、“十一五”期间重点工程
  (一)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金安”工程)
  (二)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程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业务内网、政府网站群及其应用系统的升级扩容工程
  五、保障条件和措施
  (一)组织领导保障体系
  (二)建立健全项目制度保障
  (三)资金投入保障
  (四)技术保障体系建设
  (五)信息化基础装备保障
  (六)贯彻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
  六、投资估算


  一、现状与问题
  按照《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纲要》,贯彻《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每年下发的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任务要求,“十五”期间,随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各级机构逐步建立,也逐步开展了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信息化基础性的建设工作,主要包括信息网络基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应用系统和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由于各级机构组建不久,经费投入较少,各地、各级机构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发展不平衡,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
  (一)安全生产信息化现状分析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十五”期间,先后实施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综合政务信息系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视频会议系统”和“国家安全生产基础调度与统计系统”建设项目,基本形成了基于互联网的外网、通过物理隔离和密码设备保障的总局机关内网和租用电信线路以视频会议为初期应用的资源专网。初步形成了符合国家电子政务“三网一库”建设格局的基础框架。各地部分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基本上依托互联网建立了本地局域网,建立了一些基础性的资源数据库和应用系统。目前基本情况如下:
  (1)在网络建设方面
  --基于互联网构建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外网系统,为工作人员获取信息、沟通联络和实现政务公开、服务社会提供了便捷条件;各级机构的本地局域网基本具备,主要用来连接互联网出口,为办公人员提供上网服务。
  --“十五”期间,按照涉密网络建设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内网,实现了总局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接入,并通过隔离卡使内外网物理隔离。通过远程拨号和密码设备实现了47个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要部门(单机)与总局内网连接,并在该网上实现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省级机构间电子公文、调度传真及相关资料数据等的双向加密传输;省局还可以通过该网进入总局机关内网使用信息查询、邮件传输等各种功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租用电信部门专线实现了与47个省级机构(包括22个省级煤矿安监局<其中2个分局>和32个省级安全监管局,<其中7个省级安全监管局与煤矿安监局合署办公>)的广域网连接,并开通了基于专网的视频会议系统。
  (2)在应用系统推进方面
  --基于互联网建立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始建于2001年,经过不断建设,初步形成了向社会和公众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宣传安全文化、体现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加大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的平台,同时成为链接国内外安全生产机构、提供安全生产信息服务的门户,并连续数年位居国务院政府网站前列。各地共有29个省级安全监管局(包括与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办公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18个省级煤矿安监局和地区监察分局开通了政府网站。各级机构基本上依托互联网上的邮件服务系统,实现了信息传输和信息共享。
  --基于互联网初步建立了为各级安全监管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日常使用的,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快报、伤亡事故统计、行政执法统计、煤炭经济运行统计为基本功能的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系统。
  --基于内网初步建立了包括内网综合信息平台、请示报告、会议通知、电子值班、网络会议等办公系统以及安全生产信息展现与查询系统,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提供了一个进行日常办公、实现信息共享的安全环境。
  --部署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内网和外网上政务信息报送系统实现了面向全国各级安全监管和监察机构进行政务信息的采集、存储和统计分析等处理,提高了政务信息化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部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进行了应用推进工作,与研发单位针对当地情况,采用适宜技术开发了应用系统: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较多的是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用较好的是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和行政执法系统。上述应用系统对当地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的不断提升,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驻地煤矿安监机构对于采用信息化手段需求迫切,一些单位进行了全省安全生产以及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的立项建设。包括网络系统、应用支撑平台、应用系统及数据库等内容。这些项目都处于设计或建设阶段,尚未投入实际运行。
  (3)在数据库建设方面
  开展了有关资源数据库的规划、部分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等工作,基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内网和外网建立了部分安全生产监管与煤矿安全监察的基础数据库和专题数据库。
  (二)安全生产信息化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世界上主要工业化国家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以美国为例:美国矿山安全健康管理局作为联邦政府的矿山安全执法部门,在科罗拉多州的丹佛市建有美国矿山安全信息中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网络管理和数据处理方面的工作,包括:采集矿山危险源实时数据,对数据进行分析判断和预测,发现事故隐患,记录整改情况,通知现场安全监察员进行监察等内容;同时在网上接收现场安全监察员每日的报告,对执法情况进行分析统计,确定工作重点,进行人员调配,发布每日安全生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安全事故等相关任务。德国、英国、南非及印度也有类似系统,为本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了完善的服务。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历来受到我们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切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及与信息化的关系。
  安全发展反映了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实现安全发展,需要加强安全生产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提高政府决策水平、调控和监管能力以及服务质量,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方位提高政府依法执政、民主执政和科学执政的能力。同时,需要借助信息技术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与指挥能力。由此可见,信息化建设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起到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搞好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是实现“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明确规定:到2010年,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基本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体系、培训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为了完成安全生产“十一五”的十项主要任务,信息化是强有力的支撑手段和重要保障,因此将“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列为安全生产“十一五”的重点工程之一,同时,在煤矿事故预防与主要灾害治理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重大危险源普查及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科技创新和技术示范工程、法规、标准及安全文化建设工程等重点工程中,信息化工程建设也都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随着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深化和国内外安全生产领域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为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与监察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崭新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是在近几年才组建和成立,所以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目前仍然存在安全生产情况不明、反应不快,不能科学、快捷的应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辅助监管、监察、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工作,该领域的信息化工作刚刚起步,远远不能满足党和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应急救援指挥以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实际要求。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还没有形成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到省、地、县各级机构间的互联互通、实施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管理和指挥协调工作的信息网络资源;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适应突发事件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装备和通讯手段。
  2.还没有建设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以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基础资源数据库。
  3.还没有形成较为完备的、全国统一的、运行可靠的为各级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以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业务所需的共用共享的应用系统。
  4.还没有形成规范的、能够统领全局的、普遍适用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及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业务所需的建设、管理及技术的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各级机构之间,安全生产领域与社会相关领域和部门之间尚未建立基础信息的共享机制,大量有效的信息资源不能得到应有的开发和利用,造成社会信息资源的巨大浪费。
  5.信息技术人才缺乏,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尤其是地、县级机构普遍存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力量薄弱的问题。
  6.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刚刚组建,安全生产信息化资金投入较少,普遍存在信息技术装备与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不高,与国内其他部委或行业相比差距较大,与国外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相比差距更大。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安全救护、检测检验等技术支撑体系的信息化也是刚刚起步,还没有作为一个整体纳入到安全生产信息体系的建设中来。
  8.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到各级机构尚未建立统一的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综合协调机构,因此,难以形成全国统一有效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管理、运行、维护保障机制。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文件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围绕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目标,着力完成有关信息化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不断改善和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的基础资源和应用水平,为坚持安全发展、营造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十一五”信息化发展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从安全生产发展的全局出发,统筹规划和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息化建设,防止各自为政、盲目投资、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合理界定建设规模和内容,分步实施,成熟一项、启动一项,实行分类指导,分级建设,稳步推进,在重点项目上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试点,促进领域内的信息化协调发展。
  --需求主导,急用先行。
  紧密结合安全生产领域发展需求,立足企业、公众和政府机关的相关业务需要,重点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和公共服务等业务中需求紧迫、业务关联度高、条件具备、综合效益好的应用项目,以点带面、有序推进。
  --注重实效,整合资源。
  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源,以业务为主线,以核心部门数据为基础,按照“一数一源、共建共用”方式, 推进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实现业务协同,探索低成本、高效率的发展模式,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发展的质量和效率。在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基础数据库的开发建设中,充分利用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有数据资源、充分利用国家基础数据库资源、充分利用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其他部门已有数据库资源,加大信息整合与共享;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专业数据库建设,并提供标准接口,实现信息共享。
  --统一标准,保障安全。
  制订统一的数据采集、传输、处理、评价和信息发布技术标准,强化管理与技术相结合,形成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管理的要求,加强信息安全保障,推进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跨密级、跨安全等级的应用。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围绕国家电子政务“三网一库”的基本架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体系,实现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资源专网;建设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共用共享,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主要业务信息化的数据库群和应用系统,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信息保障。建立和完善电子办公系统功能,不断推进各级机构应用协同办公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日常办公效率。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机构的政府网站,提高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和网上互动的效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2.具体目标
  --基本建成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到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省、地(市)应急救援机构的统一的安全生产资源专网;基本建成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主要基础资源数据库;基本建成供各级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主要业务的应用系统。
  --依托资源专网系统将覆盖范围的煤矿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纳入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管理;煤矿执法文书实现数字化处理并入库;对高瓦斯矿井基本实现监管;有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信息上报在专网覆盖范围的系统内实现随时报送;明显地提高对事故应急响应、救援指挥决策和综合协调的效率,缩短响应时间。
  --基本完成满足各级政务机构业务应用需要的政务内网建设。
  --形成规范的、能够统领全局的、普遍适用安全生产监管与监察、应急救援以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业务的建设、管理及技术的规范和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有关网络和信息资源的管理、开发和利用的技术保障和维护制度。
  --支持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门户网站群基本建成,行政许可项目陆续实现在线受理,逐步加强网上为民服务和互动交流的范围和深度。

  三、主要任务
  为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加快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十一五”时期的主要任务有:
  (一)网络基础建设
  充分利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现有电信网络基础,构建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到省、地、县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覆盖煤矿安全监察省级、分局等各级机构,覆盖省、地、区域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以及相关单位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专网网络系统,总局和省级局要建设与应用相适应的机房、网管、数据处理和系统存储、备份系统。
  (二)卫星通讯建设
  依托国务院应急办建立的“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形成的移动应急平台系统,构建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到省、地、县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煤矿安全监察省级、分局等各级机构和省、地、区域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以及相关单位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信平台,同时满足安全生产网络备用线路的需求。
  (三)数据库建设
  --建设和完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数据库
  建设和完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中重点监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数据库、重大危险源和预案数据库、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数据库、危险化学品监管数据库、政策法规数据库、重特大事故档案数据库、安全生产专家及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数据库、抢险救灾资源数据库、调度与统计数据库、行政执法数据库共计10个数据库的设计开发、实施部署及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实现数据的共用共享。
  --建设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数据库
  “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数据库分为国家级应急救援数据中心、省和市(地)三级数据库,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分别管理和存储所管辖范围内的应急救援的信息和数据,完成各级应急信息数据库、应急预案数据库、应急资源及资产数据库、应急演练数据库、应急统计分析数据库、应急事故救援案例数据库、应急政策法规数据库、应急知识管理和决策支持模型数据库、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保证应用系统的高效运行, 保证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建立和完善高危和重点监管领域的信息资源数据库,建立数据中心,加强信息资源的管理
  在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数据库和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数据库的基础上,完善信息资源库的建设,建立数据中心,加强信息资源的收集、加工、发布和信息咨询、反馈等环节的科学化管理,建立自主的信息更新及监督检查管理机制。提高信息资源共用共享,增加政府各部门、政府与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完善安全生产电子政务体系。
  --建立煤炭行业安全管理数据库,非实时的根据需要利用数据交换平台将煤矿企业人员定位实时监控系统、煤矿瓦斯监控系统、产量实时监控系统采集的数据定期或不定期的采集到煤炭行业管理数据库中。完成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为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提供基础资料。
  (四)应用系统建设
  --建设和完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应用系统
  完成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管理系统、调度与统计系统及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中心信息管理系统三个系统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子系统、危险化学品监管子系统、烟花爆竹监管子系统、重大危险源监管子系统、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子系统、伤亡事故管理子系统、事故调度快报子系统、伤亡事故统计子系统、安全生产辅助决策子系统、行政执法统计子系统、职业病危害统计子系统、煤炭经济运行统计子系统和矿山应急救援中心信息管理系统等13个子系统的开发设计和实施部署工作。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
  完成应急值守管理系统、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应急模拟演练系统、应急统计与分析系统、应急预测预警系统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等7个系统的分析设计、开发和实施。实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平战结合、预警预报。
  结合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建设,完成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技术研发与示范,重点解决各应急机构应急信息的提取与共享、应急系统整合与接入等问题,并实现与国务院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
  --建立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信息查询、展现和辅助决策系统,实现煤炭行业安全管理数据库信息的浏览和查询展现。为各地实施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和辅助决策的保障服务。
  --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综合政务系统的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将已建好或准备建设的综合办公系统或应用系统部署到内网或专网上,专网上的系统部署到省级煤矿安监局和监察分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完成各自的综合办公系统的建设。提升政务信息化的应用。
  (五)标准与规范建设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工程,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及各级安全监管、煤矿监察和应急救援机构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行监管、监察与应急救援等的重要基础性建设。由于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属于近年来发展的新业务,机构是新建的,同时覆盖面广,在业务上还不成熟,也不规范,目前没有成熟的业务规范可供借鉴,因此加强信息化标准规范是非常必要的,对信息化建设有很重要的作用。
  根据安全生产信息化的总体目标和建设内容,以安全生产信息化对标准规范的需求为基础,以国内外成功的标准化工作经验为参考,以国家电子政务标准体系为框架,按照“统一经济指标体系、统一文件格式、统一分类编码、统一信息交换格式、统一名词术语”的原则,集中力量,规划和研制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规范,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主要包括: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煤矿安全监察与安全生产监管指标体系数据结构及代码,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指标数据结构及代码,应急救援指标体系数据结构及代码,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业务流程,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业务流程,应急救援相关业务流程,各类业务对象编码标准规范,各类业务地理信息编码标准规范及数据采集流程规范等。
  (六)应用支撑平台与门户系统建设
  构建上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至全国各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共用共享的应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主要由应用服务器平台、数据交换平台、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和通用开发平台、门户系统平台五个部分组成。
  在统一的应用支撑平台上构建的一站式服务整体框架,可以将现有的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部门的信息系统联系起来,以统一的门户协同为内部办公人员、企业、公众用户提供服务,实现电子政务服务的集中式协调调度和分布式管理运作。
  数据交换平台能够集成不同部门、不同业务、不同操作平台的信息系统,将横向业务系统的功能和数据信息融合起来,消除信息沟通的空间障碍,将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得到最大的发挥。
  地理信息系统平台是整个安全生产信息化应用的底层技术支撑平台,向安全生产信息化应用系统提供地理数据集成与业务集成技术,统一管理安全生产地理数据库,提供地理信息资源和基础地理服务。
  进一步扩展和提升基于互联网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政府网站门户系统,逐步形成以总局政府网站为主站,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业务司局、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为子站的互联网安全生产网站群。各级用户可以方便的通过一站式服务平台统一获得各种电子政务服务。
  (七)系统支撑平台及安全保障系统
  构建上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至全国各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共用共享的系统支撑平台。系统支撑平台包括安全管理平台、运行管理平台、网络管理平台、存储管理平台以及操作系统、主机服务器等系统软、硬件环境。
  安全保障系统在安全策略的基础之上划分为管理安全、应用与系统安全、网络安全和物理安全等多个层次分别对信息进行保护、检测、响应、恢复和改善。在条件、时机成熟或必要时建立灾备中心。通过安全保障系统的建设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信息不受诸多威胁的侵犯,确保业务运行的连续性,将损失和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八)其他任务
  ?--进一步改造和完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外网邮件系统,强化反垃圾邮件功能、增加硬盘镜像,为各级安全生产机构和业务人员提供较为充足的邮箱容量和可靠、有效的运行维护;
  --依托安全生产信息资源专网构建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平台,为全国各地的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等各级机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业务,应急救援知识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
  --改善各级机构办公人员个人装备,包括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对所有设备的采购应包含正版操作系统、正版办公软件,保证监察执法人员所需的移动办公设备;
  --改善各级机构局域网基础条件及连入互联网和安全生产专网的条件,包括局域网布线、网络设备;
  --改善值班、调度、应急指挥等重点岗位的电子装备,包括会议电话、大屏幕显示、投影、音视频设备以及会议室改造等;
  --对从业人员进行长期的、有计划的计算机实用技术培训,以强化从业人员的信息化水平。

  四、“十一五”期间重点工程
  依据《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信息化的重点工程是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即“金安”工程)、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内网和政府网站群改造扩容工程。
  (一)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金安”工程)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已将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正式列为“金安”工程,与金财、金关、金税、金宏、金审等金字号工程一起写入了有关文件。这对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项目后续工程建设特别是二期工程建设、以“金安”工程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资源专网建设的主要项目即“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第一阶段(“金安”工程一期)已在“十五”期间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准并正式立项,在“十一五”期间作为重点项目予以实施;“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第二阶段(“金安”工程二期)建设将涵盖“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第一阶段未能覆盖的内容。
  1. “金安”工程一期
  “十五”期间,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实施,根据批复内容建设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为第一阶段,即“金安”工程一期。
  “金安”工程一期是在已有的信息化工作基础上,通过购置、定制必要的软、硬件设备,主要建设:
  (1)网络节点建设
  依托公网及已有网络基础设施,构建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网络平台,实现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包括国家煤矿安监局)到省级机构、其中11个省到所属的116个地(市)级机构和900个区(县)级机构、以及现有的72个煤矿监察分局四级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部门的网络系统。
  (2)应用系统建设
  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与煤矿安全监察应用系统的主体框架并使部分主要业务应用系统投入应用并发挥作用。主要应用系统包括: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系统,包括煤矿安全监察、伤亡事故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监管和监察子系统;
  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系统,包括事故调度快报、事故统计、行政执法统计、职业病危害统计、煤矿经济运行统计和安全生产辅助决策支持等子系统;
  供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中心使用的矿山应急救援信息管理系统。
  (3)数据库建设
  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监管和预案、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危险化学品、行政执法、行政法规、重特大事故档案、事故统计、抢险救灾资源、安全生产专家等基础资源数据库。
  (4)建设相关的安全保障和运行维护系统。
  (5)制定相关技术和业务标准
  组织建立合理的安全生产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根据法律规定和履行职能的需要,明确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实现国家、省、地(市)、县四级机构安全生产信息互通互联和资源共享,并和其它部门实现资源共享接口。
  “金安”工程一期投资估算为2.74亿元。
  通过“金安”工程一期的建设,在全国部分区域初步建成安全生产信息化体系:对专网覆盖范围的煤矿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纳入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管理监察可达到100%,对煤矿执法文书的数字化处理可达到100%,入库率可达到100%,对高瓦斯矿井监管覆盖可达98%以上;确保全国安全生产统计月报上报时间可以提前10天以上,由每月25日提前到15日。安全生产调度快报可以提前13天以上,由每月15日提前到2日。各类伤亡事故的报送准确率可以达到100%,事故信息完整率100%。有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信息上报在专网覆盖范围的系统内实现随时报送;明显地提高对事故应急响应、救援指挥决策的效率,缩短响应时间;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信息的分析和指导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的辅助决策水平,提高安全生产政策策略研究、科技规划制定和提出重大安全生产项目研究与技术示范工作的水平;实现对安全生产形势作出综合分析、预测、评估,为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2. “金安”工程二期
  “金安”工程二期是在“金安”工程一期基础上,继续补充和完成其余安全监管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网络扩建,对原有监管和监察应用系统与数据库进行扩容升级。
  (1)网络节点建设
  在“金安”工程一期已形成的局部性四级五层体系结构的专网系统的基础上,对未联通的地级、县级机构和新建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及监察分局,以及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实施专网连接或对部分节点扩容。
  (2)应用数据库建设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在一期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扩充各个数据库的内容,全面装备到地市、县级节点;
  建立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数据库;各级机构协同办公数据库;建立国家、省、市(地)、县四级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建立对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特种设备、消防等有关行业与领域的影响社会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
  健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及申报登记工作,即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锅炉、压力容器、尾矿库等各类重大危险源开展普查登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根据申报登记的数据,基本建立国家、省、市(地)、县四级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以市(地)为基础建立数据库服务器,利用数据库同步技术实现国家、省、地市间的数据库同步,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同时利用公网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门户网站,通过身份认证系统实现各级企业的数据采集。
  实施数据处理中心和培训中心的扩容和功能的扩展建设。加大对各类信息资源的分析、加工能力,使数字化信息的积累满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需要。为实现对煤矿瓦斯、剧毒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为主的监测监控数据以及重大事故隐患动态跟踪数据的记录、汇总、分析,为预防性监管和监察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3)应用系统建设
  对“金安”工程一期建设并投入初步应用的安全生产监察和行政执法系统、调度与统计系统功能进一步扩充和完成升级,进一步完善和扩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预测辅助决策系统,全面装备到各级节点;在部门内资源共享和对其它部门资源共享接口的基础上,实现各级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状况的统计分析和辅助决策支持,为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服务支持。
  按照业务需要,新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管理系统,各级机构协同办公系统;对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特种设备、消防等有关行业与领域的影响社会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建立管理信息系统。
  督促和指导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系统。逐步构建国家、省、市(地)、县四级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及监测预警网络系统。主要包括基于GIS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该系统可实现城市重大危险源的多媒体信息的动态数据管理,远程网络化的重大危险源数据动态采集和整合,重大危险源信息的分布、动态查询显示,重大危险源的危害程度的自动定量评估分析,以及重大危险源的防灾、救灾应急预案快速、形象表述等功能。
  (4)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数据库,加强信息资源的管理
  在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数据库和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数据库的基础上,完善信息资源库的建设,对历史数据和公用数据进一步提炼,作为安全生产决策支持系统的信息来源。加强信息资源的收集、加工、发布和信息咨询、反馈等环节的科学化管理,建立自主的信息更新及监督检查管理机制。提高信息资源共用共享,增加政府各部门、政府与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完善安全生产电子政务体系。
  (5)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测试中心,进一步补充完善各级计算机网络机房和数据中心的基础设施和设备以及运行支撑环境
  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测试中心,通过模拟真实环境搭建的测试环境、专业的测试工具,科学的测试方法对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的功能和性能进行测试,保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系统和数据库的高效性和稳定性。
  按照实际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各级计算机网络机房和数据中心的基础设施和设备以及运行支撑环境。
  (6)进一步扩充建设应用支撑平台、系统支撑与安全保障平台
  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所建成的基础支撑平台,进一步建设所需的系统支撑平台;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所建成的基础,进一步建设安全生产所需的安全保障(包括灾备中心)和运行维护系统。
  制定相关技术和业务标准,尽快组织建立合理的安全生产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根据法律规定和展行职能的需要,明确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实现国家、省、地(市)、县四级机构安全生产信息互通互联和资源共享,并和其它部门实现资源共享接口。
  制定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与企业应用系统的数据接口,研究RFID技术(非接触式识别卡)在政府与企业数据共享交换中的技术和应用标准。
  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所建成的标准规范,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以及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相关的指标体系。
  “金安”工程二期投资估算为17.7亿元。
  通过“金安”工程二期的建设,可以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建成覆盖全国的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用共享,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主要业务信息化的数据库群和应用系统,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信息保障;依托资源专网系统将全国范围的煤矿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纳入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管理;煤矿执法文书实现数字化处理并入库;对高瓦斯矿井基本实现监管;有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信息上报在专网覆盖范围的系统内实现随时报送;明显地提高对事故应急响应、救援指挥决策和综合协调的效率,缩短响应时间;形成规范的、能够统领全局的、普遍适用安全生产监管与监察业务的建设、管理及技术的规范和标准,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是国家应急平台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安全生产信息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建设内容,也是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主要依托国家基础电信平台、国家电子政务以及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通信、网络、数据库和应用系统,实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和协调指挥主要业务工作的信息化,通过与全国其它应急救援机构和各地安全生产应急机构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水平和应急响应的能力。
  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主要包括通信系统、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应用支撑系统、指挥大厅和其它部分等内容。
  1.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通信系统
  建设包括卫星、无线移动等通信系统,实现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含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与地方和其他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或基地之间的通信联络。
  2.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网络系统
  建设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含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局域网系统,扩充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主机房、数据中心等网络基础设施,购置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数据库和应用系统所需的软硬件设备;购置与国务院应急办、有关应急管理部门、部分中央企业、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机构以及矿山医疗救护中心之间的网络接口设备。实现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含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与国务院应急办、有关应急管理部门、部分中央企业、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基地、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机构、矿山医疗救护中心,以及地市级机构的网络连接。
  3.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应用系统
  建设包括应急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应急保障系统、应急模拟演练系统、应急监测预警系统和应急智能方案系统、应急协调指挥调度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等7个应用系统,实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和协调指挥主要业务工作的信息化。
  4.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数据库系统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专用数据库,用来收集、存贮、管理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活动有关的静态和动态数据,并支持各应用系统的数据加工处理及信息服务。数据库分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急救援数据中心、省级应急救援数据中心和地(市)应急救援数据中心三级,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分别管理和存储所管辖范围内的应急救援的信息和数据,包括10个业务数据库和4个基础数据库,其中业务数据库包括应急信息数据库、应急预案数据库、应急资源及资产数据库、应急演练数据库、应急统计分析数据库、应急事故救援案例数据库、应急政策法规数据库、应急知识管理和决策支持模型数据库、应急空间信息数据库;基础数据库包括编码库、数据字典库、用户数据库、权限管理数据库。
  5.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应用支撑系统
  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所建成的基础支撑平台,进一步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所需的门户系统、数据交换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系统和应用集成系统。
  6.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指挥大厅系统
  建设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挥大厅系统;建设省、地市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大厅系统。
  7.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其它部分
  包括应急标准与规范、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网站建设、培训设施扩充和场地建设。
  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工程建设投资估算为22亿元。
  通过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初步建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化体系:实现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与国务院生产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地)级应急救援机构及事故现场的数据资源共享,为全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使指挥中心能够集中统一指挥生产安全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各专业及省、地应急救援机构,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国家生产安全领域的危机管理水平,增强各种突发性生产安全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形成国家统一的技术支撑平台,及时掌握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相关资源信息,做到统筹兼顾、资源共享;通过充分整合和强化安全专家资源和全国应急救援资源,提高应急救援的时效性、准确性、有效性,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伤亡人数;建立“标准、规范、统一”的应急管理系统,使应急管理作为日常工作,逐步达到事前防范、事中调度处理和事后分析总结研究的目的。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业务内网、政府网站群及其应用系统的升级扩容工程
  在现有基础上,按照职能和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要求,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日常业务应用的基础设施和设备,推进总局办公内网及其电子协同办公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完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内网及其应用系统和政府网站群,即基于互联网构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门户网站,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公众信息服务水平。
  1.内网基础平台的扩容和升级
  升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内网信息平台、扩展以ISDN相连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各省级机构加密公文传输系统的用户节点、深入开展业务协同(办公自动化)、连通国务院专网并运行维护好专网网站。
  (1)按照国家电子政务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拓展和提升内网支撑和门户平台。
  (2)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各省级机构的加密公文传输系统,并扩展到新增的省级煤监局和有关直属事业单位,扩大内网无纸化办公的范围,深化内网办公自动化的应用。
  (3)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内网与国务院专网连通,与国办相关节点实现信息共享,完善总局网站节点建设,保障内容的及时更新。
  2.进一步加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内网办公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在进一步扩展现有公文管理系统、会议活动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管理系统功能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建设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值班管理系统、督察管理系统、文档管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和内部行政管理系统,发展与内网办公相适应的数据库,促进电子协同办公,提高办公效率。
  3.基于互联网建设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政府网站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政府网站群
  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为基础,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政府网站为核心构建安全生产政府网站群,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宣传、公共信息服务和政务公开工作。
  (1)创新安全生产政府网站理论,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建设、组织与管理理论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发布、在线受理与反馈、安全生产政府网站建设标准规范、安全生产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及安全保障制度5项规章。
  (2)突破安全生产政府网站现有的运行维护模式,建立和规范垂直管理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子站,初步形成上下联动、统一标志、统一风格和主体栏目对应的安全生产政府网站群。
  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为安全生产政府网站门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业务司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子站。力求做到:总局组网,网站组栏,维护到处,数据入库。以政务活动为核心,细化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加大政务公开的深度,以固定栏目体现规范性,以专题专栏体现特色性,提高政府的透明度。
  (3)初步建成政府网站的三大支撑平台,形成以政务公开为基础,网上办事为核心,公众参与为动力的保障体系。
  建立政府网站采编发平台。支撑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为主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业务司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子站的政府网站子站群。
  建立 “一站式”服务窗口,通过资源整合实现服务的增值,为不同类型的用户群提供获取政府各部门服务的统一入口,为用户带来更多的便利。依托专网已有数据库资源实现12类信息查询: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查询、应急救援救护查询、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查询、事故查询、安全生产许可查询、停产整顿企业名录查询、危险化学品名录查询、安全评价资质查询、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查询、生产用产品安全标志查询、安全生产专家查询、检验检测项目查询。建立“一体化”的信息采集窗口,建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申报系统、建立安全知识培训系统。通过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咨询、在线查询、在线申报,在线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
  建立公众参与政府网站互动平台。公众参与是大力推行政务公开的一个重要环节。为此完善安全生产论坛、建言献策、事故举报、网站调查四大系统。新建在线访谈、民意征集两大系统。在政务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建立公众参与的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4)及时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进行扩容和系统升级,建立较为完备的总局网站和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机制和强化运行管理服务。
  随着政务公开程度的提高,对于政府网站的运行效率、带宽、功能等的需求不断增加。为确保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系统运行,对网站软硬件基础平台进行扩容和升级改造,以此提升政府网站的整体水平。
  各级机构不断更新和完善局域网系统、网站和邮件系统等的装备,以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外网邮件系统的改造建设
  总局2001年投入使用的邮件系统,已经不能满足各级机构日益增加的数据传输的实际需求,因而需要对现有的邮件系统更新改造,实现具有反垃圾邮件网关,有镜像硬盘功能的符合用户需求的邮件系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升级扩容工程总投资约为4.72亿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升级扩容工程将改善总局内网办公条件,扩展总局到全国范围内各省级节点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网络连接,实现总局内网和国务院专网的互联,形成以全国范围的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安全生产灾害事故报警、抢险救灾调度指挥及事故处理信息的报送为主要内容的通信服务保障体系;促进内网业务协同办公,加强社会公众服务,形成以政务公开为基础,网上办事为核心,公众参与为动力的业务服务保障体系。

  五、保障条件和措施
  (一)组织领导保障体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管理机构,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协调推进信息化建设。要高度重视组织机构建设,健全管理体制,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形成上下联动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大不同业务部门间的协调力度。
  在信息化建设中,要明确项目责任制,建立重点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司局负责人组成,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使用和目标实现负主要责任。将项目建设任务、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到单位、到个人,确保全面完成重点工程建设,实现“十一五”信息化专项规划的目标。
  (二)建立健全项目制度保障
  从工作实际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实际出发,充分发挥信息支撑单位的作用,做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应用、分步实施、技术服务、应用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并注重为全系统安全运行提供解决方案和技术服务。
  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落实专家审议制度、中介机构评估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制度、项目中期检查制度、项目建设绩效考核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形成公开透明的项目建设管理机制,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项目经理负责制,利用市场机制,确保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要认真做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顶层设计,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探索成本低、实效好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发展模式。
  (三)资金投入保障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是跨行业、跨地区的重要的社会基础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要确保重点项目的资金投入,包括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编制、调研及评估)、项目建设期及运行维护期等。将法规和标准制定、项目运行维护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将信息安全保障的建设资金纳入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预算,将有关研究开发所需资金纳入财政科技经费预算。
  由于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刚刚起步,基础薄弱,因此,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及信息网络日常运行维护列入各专项,给予足够的资金保障。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应积极支持进行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化基础标准、规范以及急需应用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要通过争取各级政府支持,以及调动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力量,解决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及其系统运行所需的资金投入。
  (四)技术保障体系建设
  随着各项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和信息系统应用的普及,摆在我们面前的将是一个需要不断操作、维护、升级、对使用人员培训的技术含量很高的复杂系统,因此要建立健全信息技术保障体系。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需要既懂业务、又熟悉信息技术的队伍。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有效运转,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为信息技术人才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充分发挥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在全系统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的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和技术归口管理方面的作用。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也要广纳贤才,采取多种措施,培养、引进既懂行业知识、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建立相对稳定、技术全面,能够胜任本地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运行保障的队伍。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交流、奖励等机制,落实各项人才政策,创建良好的人才环境。
  围绕电子应用技术和信息管理大力开展全面的技术培训,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信息技术和应用技能的培训,除了造就一批精通各项业务的复合型技术人才,建设一支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技术骨干队伍外,还应将提高职工的信息化意识、普及信息化知识、提高信息技术技能纳入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教育培训计划和考核计划,强化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从业人员信息化意识和信息服务能力。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提升地区保障中心的能力。以市场化的方式积极规范、引导和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发展,发挥市场对信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到安全生产信息化的建设与运营中,探索新形势下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体制与运营模式,使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服务逐步走向社会化。
  (五)信息化基础装备保障
  保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化基础装备情况,包括办公人员个人装备,网络基础条件,要使用并及时更新维护正版软件。
  (六)贯彻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
  严格贯彻国家有关信息化建设的法律、法规与条例,并制定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相关的流程和必要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实施信息分级保护,要自上而下地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网络与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信息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健全网络信息服务运行管理服务体系,保证网络信息安全运行。

  六、投资估算
  “十一五”时期,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投资估算为47亿元(国家投资24亿元,地方投资23亿元),其中: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一期(“金安”工程一期)2.7亿元(国家投资1.58亿元,地方投资1.15亿元);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二期(“金安”工程二期)17.7亿元(国家投资9亿元,地方投资8.7亿元);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程22亿元(国家投资9亿元,地方投资13亿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业务内网、政府网站群及其应用系统的升级扩容工程4.7亿元(国家投资)。
  “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信息化对应中央投资建设项目部分年度运行维护费用估算为3600万元,其中: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一期(“金安”工程一期)900万元;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二期(“金安”工程二期)1100万元;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程1400万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业务内网、政府网站群及其应用系统的升级扩容工程200万元。

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科技部


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0〕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于探索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发挥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作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我们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科技部反映。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统筹兼顾、因企制宜、稳步推进、规范实施”的原则,按照国家统一办法执行,既要营造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激发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开展自主创新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又要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在实施步骤、方式、范围上,不搞“一刀切”,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形成新的“大锅饭”分配体制。各级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实施的监督,注意总结经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的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报经国务院批准实行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的,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以下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

(三)其他科技创新企业。

第三条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以下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一)股权奖励,即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二)股权出售,即企业按不低于股权评估价值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包括股份,下同)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

(三)股票期权,即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分红激励,是指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第四条 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第五条 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专业特色明显,市场定位清晰。

(二)产权明晰,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

(三)具有企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

(四)近3年研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2%以上,且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

(五)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六)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第六条 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国家和企业股东的利益,并接受本级财政、科技部门的监督。

激励对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企业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激励对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应当对企业损失予以一定的赔偿,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企业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

第八条 企业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除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

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获批日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补助直接形成的净资产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

第九条 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对象,除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外,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

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技术人员。

企业引进的“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北京海外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人才,教育部授聘的长江学者,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其参与企业股权激励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作年限限制。

第十条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应当依据资产评估结果折合股权,并确定向每个激励对象奖励或者出售的股权。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应当经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一般在3到5年内统筹安排使用,并应当在激励方案中与激励对象约定分期实施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

第三章 股票期权

第十二条 企业以股票期权方式实施激励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

确定行权价格时,应当综合考虑科技成果成熟程度及其转化情况、企业未来至少5年的盈利能力、企业拟授予全部股权数量等因素,且不得低于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评估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与激励对象约定股票期权授予和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

业绩考核指标可以选取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金营运指数等财务指标,但应当不低于企业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和行权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内分期行权。

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过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自动失效。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权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

(三)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第十七条 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其股权。

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激励后5年内本人提出离职,或者因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股权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审计后净资产计算退还本人;以股票期权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未行权部分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标的股权,一般应当由激励对象直接持股。

激励对象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持股的,直接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者发生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 企业以股权出售或者股票期权方式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在按期足额缴纳相应出资额(股款)前,不得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第二十一条 大型企业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10%。

大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分红激励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形,选择不同方式实施分红激励:

(一)由本企业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自产业化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

投资项目净收益为该项目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营业成本和项目应合理分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税费后的金额。

(二)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但不高于50%用于一次性激励。

转让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的,转让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三)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转化的,自合作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当年合作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

合作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合作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后的金额。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自入股企业开始分配利润的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

投资收益为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应当按照科技成果投资、对外转让、合作、作价入股的具体项目实施财务管理,进行专户核算。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可以探索实施岗位分红激励制度,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分别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

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除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实施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且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

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总水平(含岗位分红)的40%。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分红激励设定实施条件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与激励对象约定相应条件以及业绩考核办法,并约定分红收益的扣减或者暂缓、停止分红激励的情形及具体办法。

实施岗位分红激励制度的大中型企业,对离开激励岗位的激励对象,即予停止分红激励。
第六章 激励方案的拟订和审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拟订激励方案。激励方案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以下统称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负责拟订。

第二十八条 激励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企业发展战略、近3年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

(二) 激励方案拟订和实施的管理机构及其成员。

(三) 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实施激励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具体名单及其职位和主要贡献。

(五) 激励方式的选择及考虑因素。

(六) 实施股权激励的,说明所需股权来源、数量及其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与激励对象约定的业绩条件,拟分次实施的,说明每次拟授予股权的来源、数量及其占比。

(七) 实施股权激励的,说明股权出售价格或者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依据。

(八) 实施分红激励的,说明具体激励水平及考虑因素。

(九) 每个激励对象预计可获得的股权数量、激励金额。

(十) 企业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 企业未来三年技术创新规划,包括企业技术创新目标,以及为实现技术创新目标在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创新管理等方面将采取的措施。

(十二) 激励对象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持股的,说明必要性、直接持股单位的基本情况,必要时应当出具直接持股单位与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者不发生关联交易的书面承诺。

(十三) 发生企业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被解聘、被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特殊情形时的调整性规定。

(十四) 激励方案的审批、变更、终止程序。

(十五)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价值,应当分别经国有产权主要持有单位同意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拟订激励方案时,应当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先行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相关材料报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由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相关材料暂报其主管的部门、机构批准。

第三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严格审核企业申报的激励方案。对于损害国有股东权益或者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激励方案,应当要求企业进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律师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 激励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 激励方案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企业及现有股东利益。

(三) 激励方案对影响激励结果的重大信息,是否充分披露。

(四) 激励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等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法律建议。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后,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方案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激励方式,但是对同一激励对象不得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进行重复激励。

对已按照本办法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企业在5年内不得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
第七章 激励方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本级财政、科技部门:

(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

(二)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

(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企业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督促企业内部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激励方案实施激励。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以下情况:

(一) 实施激励涉及的业绩条件、净收益等财务信息。

(二) 激励对象在报告期内各自获得的激励情况。

(三) 报告期内的股权激励数量及金额,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以及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额。

(四) 报告期内的分红激励金额,以及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额。

(五) 激励支出的列支渠道和会计核算方法。

(六) 股东要求披露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实施激励导致注册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变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等,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激励方案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批的程序。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终止实施激励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职工个人合法拥有、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企业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原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技术折股。

第四十二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经批准以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可以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的20%以上但不高于30%的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有关技术人员,企业应当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作价入股的股权中划出相应份额予以兑现。

第四十三条 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没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分红激励的,作价入股经过3个会计年度以后,被投资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被投资企业股权为标的,对重要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但是企业应当与被投资企业保持人、财、物方面的独立性,不得以关联交易等手段向被投资企业转移利益。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激励条件而向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资委、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执行。

第四十五条 财政、科技部门对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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